(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01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业主谢某某,女,系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仲观澜庭(案)字(2009)第135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申请称,申请事项: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申请理由:2009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请人为其补办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深宝劳仲观澜庭(案)字(2009)1356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为被申请人补缴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人认为对于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应当由社会保险机构来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为此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仲观澜庭(案)字(2009)1356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刘某某请求驳回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认为对于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应当由社会保险机构来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补缴刘某某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劳动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纸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