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益飞、张雪与陈立荣、龚定其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益飞,张雪,陈立荣,龚定其,陈琴娣,龚金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方益飞,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张雪女,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立荣,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龚定其,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慈溪市。被告:陈琴娣,女,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龚金丹,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益飞、张雪女诉被告陈立荣、龚定其、陈琴娣、龚金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益飞、张雪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