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龙飞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飞,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新行初字第21号原告赵龙飞。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法定代表人冯勃。委托代理人张卫刚。原告赵龙飞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龙飞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