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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横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横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金某。被告:葛某甲。原告金某为与被告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正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葛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某起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7月9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葛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葛某甲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并因赌博欠下十几万的债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请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葛某乙由金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金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儿子葛某乙于2008年11月24日出生的事实;3、手机短信记录1份,用以证明被告在外赌博,欠下债务,以及其曾同意离婚的事实。被告葛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葛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金某提交的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各1份,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本院确认其证明力,予以采纳。金某提交的手机短信记录1份,不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3年下半年,双方开始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农历十二月初八订亲,××××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葛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偶有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生育了儿子,应当确认双方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偶有争吵实属正常,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尊重,各自改正不足,多为家庭和儿子着想,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的。金某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案也不存在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综上,金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葛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葛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正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