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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朱某。被告洪某。原告朱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感情出现裂痕,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家庭不得安宁。故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曾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于同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现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出现的情况下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