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立荣与方益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荣,方益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陈立荣,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孙哲科,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益飞,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方玲玲,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掌起卫生院医生,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荣诉被告方益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