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立荣与方益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荣,方益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陈立荣,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孙哲科,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益飞,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方玲玲,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掌起卫生院医生,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荣诉被告方益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