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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082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章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被告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26日间,被告陆某某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息2分。上述借款被告均亲笔出具借条,后被告陆某归还本金10000元,利息分文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从200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章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事实,借款后已支付利息至2009年6月底。因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归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四份,证明被告分别于2007年12月1日、2008年2月5日、2008年3月20日、2008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15000元、20000元、10000元并约定利息2分的事实。被告章某某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章某某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系邻居关系。被告章某某于2007年12月1日、2008年2月5日、2008年3月20日、2008年5月2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15000元、20000元、10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0元。上述借款,被告均出具借条并载明月息2分。被告借款后,已付息至2009年6月。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09年下半年陆某归还借款10000元。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7月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章某某欠原告陈某某借款40000元,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且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同时支付自2009年7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05元,被告章某某负担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