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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史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史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民初字第539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舟山市××家门街道××公寓内。负责人虞某某。被告史某某。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史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舟山市普陀区××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依法筹建,通过业主选举于2009年8月25日成立,并自此开始履行职责,2009年10月1日开始对小区进行物业自主管理。原告一直按照《华南公寓管理规约》履行管理职责,按照上述规定,小区业主每户每月应交纳小区管某某10元,而被告史某某属于小区业主,但其自2009年10月起无故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史某某交纳拖欠的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物业管某某90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普陀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纸,拟证明原告成立后经舟山市普陀区房地产管理处审批备案。2、关于组建华南公寓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第1号)、关于华南公寓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议题书面征求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第7号)、关于华南公寓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审议事项意见表决票(统计),拟证明原告依法成立过程3、华南公寓管理规约公告(第6号)、华南公寓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公告(第8号),拟证明自主物业管理的内容及收费标准。4、华南公寓小区收交管某某情况汇总、收小区管某某公告第4号、公某﹤2009﹥第1、2号,拟证明原告屡次催促被告等人及时交纳物业管某某。5、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拟证明被告系小区业主。被告史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同。本院认为,舟山市普陀区华南公寓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对该小区进行自主物业管理,其制定的华南公寓管理规约经半数业主投票通过后合法有效。该管理规约对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管理规约规定支付物业费,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的物业管某某9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梅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蒋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