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许新强与叶挺、罗巧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新强,叶挺,罗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017号申请执行人许新强,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叶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罗巧芬,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执民字第2017号申请执行人许新强诉被执行人叶挺、罗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挺、罗巧芬尚欠申请执行人许新强人民币3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0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陆 伯 安审判员 华 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