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定民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张某某、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定民初字第00779号原告贺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受理了贺某某诉张某某、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某某住所地在吴起县,应将该案转送吴起县法院审理,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张某某住所地在吴起县。但是,原告在定边县姬塬镇刘峁塬村何团庄自然村处为被告张某某修井作业过程中身体受到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院享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应予受理。被告张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丁建文审判员  蔡济宇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占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