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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梧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周某某与周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梧商初字第6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因原告与被告宋某某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黄智敏审 判 员  金国平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