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梧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周某某与周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梧商初字第6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因原告与被告宋某某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黄智敏审 判 员 金国平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