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碑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礼与被执行人刘琳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礼,刘琳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礼,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尚勤路**号。被执行人刘琳园,女,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东关东新巷**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文礼与被执行人刘琳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16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353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执字第4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