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其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能否与××公司继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李某某入职××公司后一直在该公司汽修部上班,但××公司汽修车间一直未取得相关的机动车维修资质,从事汽车维修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公司依据规定决定撤销汽修车间(汽修部)的行为并无不妥,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李某某上诉主张继续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李某某上诉称××公司未与其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公布撤销运输部汽修车间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显示”经与维修车间员工李某某就该事宜及相关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协商,征询其意见,李某某没有提出任何协商意见,并拒绝协商,致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在该会议签到表上签名确认。且李某某在一审时亦承认××公司曾与其协商,故李某某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鉴于汽车维修车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实现维修车间的价值被××公司撤销,同时××公司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综上,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巍(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