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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宁与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杨宁。委托代理人齐俊宝,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顺旺,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国营西草机械厂),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鸿,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何秀峰,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杨宁与被告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宁于2010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宁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巧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