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李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李凯。申请人李凯要求宣告李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园,女,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杭州食品厂退职,住杭州市朝晖新村六区13幢2单元201室,系申请人李凯之妹。申请人李凯陈述,李园自小就智力残疾,持有残疾人证,一直由其照顾李园。现申请宣告李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李园患有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智能重度损害,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凯为李园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 宁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懿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