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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六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瞿小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陈六辉,瞿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负责人:翟永兴。委托代理人:项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六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小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 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