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富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浦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富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祖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卫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富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艳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海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锦源。上诉人浦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厦房产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富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德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富德装饰公司诉称,2007年10月7日,其与新厦房产公司签订《外墙乳胶漆施工合同》,约定新厦房产公司将和平公寓A、B幢外墙涂料承包给其施工,并约定了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工程如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2009年工程量审计完成。按合同新厦房产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852318元,新厦房产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有112318元工程款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新厦房产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12318元,并支付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审被告新厦房产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附件、施工造价表的约定,富德装饰公司为其和平公寓进行外墙施工,双方约定,每平方米单价18元计算,应该用高弹,但实际用的是低弹,虽然低弹不影响验收,但是在价格上差距很大,富德装饰公司要求用高弹的价格进行计算,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施工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富德装饰公司是为其外墙乳胶进行施工,由浙XX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进行审计,外墙面积为17026.26平方米,内墙面积1924.98平方米,外墙和内墙的涂料施工价格是不一样的,而富德装饰公司把外墙和内墙的面积加在一起,用45元每平方计算,也是不对的,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富德装饰公司实际施工的涂料的总价是692874元,而其实际已经支付给富德装饰公司700000元,已经多支付了,因此富德装饰公司认为还应该支付其112318元,应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10月7日,富德装饰公司、新厦房产公司签订《外墙乳胶漆施工合同》,新厦房产公司将和平公寓A、B幢外墙涂料承包给富德装饰公司施工,并约定墙面基层处理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工期、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保修等条款。工程如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富德装饰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18940.4平方米。按合同新厦房产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852318元,新厦房产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有112318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原审法院认为,富德装饰公司、新厦房产公司于2007年10月7日签订《外墙乳胶漆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合同履行。富德装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新厦房产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富德装饰公司要求新厦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因富德装饰公司的诉请不明确,只能从富德装饰公司主张权利起计算。新厦房产公司认为分内墙和外墙计算工程款依据不足,且与合同约定相背,新厦房产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认为在施工、验收过程中以及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一年内均未提出质量异议,现要求鉴定,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浦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富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318元及逾期利息(从2010年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自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元,由被告浦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新厦房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按合同约定,外墙漆应该使用高弹,但富德装饰公司做的是低弹,由于低弹和高弹的价格相差很大,故富德装饰公司要求按高弹的价格进行结算显然不公平。一审法院不准许其对用材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公平。富德装饰公司施工的外墙和内墙涂料价格不一样,而富德装饰公司指内、外墙的面积加在一起,全部按45元每平方计算,显然不合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富德装饰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新厦房产公司对墙面粉刷施工用高弹、低弹的主要区别在于用材上还是施工工艺上陈述不清,而施工合同对高弹、低弹也未作明确约定。该房屋整个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新厦房产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富德装饰公司未按约定施工,故其主张应按低弹结算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对空调板、阳台粉刷工程的单价并未另行作出约定,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新厦房产公司认为包括空调板、阳台在内的全部粉刷工程按45元每平方计算不合理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46元,由上诉人浦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