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商外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FOURACEINT'LLIMITED与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FOURACEINT'LLIMITED,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商外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FOURACEINT'LLIMITED。法定代表人:邹琼。委托代理人:陈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根。委托代理人:薛国民。上诉人FOURACEINT'LLIMITED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FOURACEINT'LLIMITED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FOURACEINT'LLIMITE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FOURACEINT'LLIMITED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1元,减半收取5896元,由FOURACEINT'LLIMITED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审 判 员 姚海涛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