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荣执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方修、鞠秀英与王殿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修,鞠秀英,王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350-3号申请执行人王方修。申请执行人鞠秀英。被执行人王殿光。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的(2010)荣执字第35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殿光原配偶王连燕在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西信用社处账号:91xxxxxxxxxx存款20000元,现因王连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殿光原配偶王连燕在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西信用社处账号:91xxxxxxxxx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宁小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