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陕西长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738号原告: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248号。法定代表人:韩玲,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惠玲,女。被告:陕西长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