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磐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周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周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且由于原告长期外出打工,双方两地分居,分多聚少,缺乏沟通,感情日益疏淡。2007年底,双方曾协议离婚,因故未成。2009年4月被告突然丢下女儿去向不明,连原告母亲去世也不回来,双方已毫无夫妻感情可言。2009年4月20日原告第一次起诉,同年7月28日法院判决不离。但至今被告仍无法联系,令原告对婚姻彻底丧失信心,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周某甲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结婚证一张,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009)金磐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4月2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玉山镇隔水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下落及女儿周某乙的抚养情况。被告王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向胡某某(系玉山镇隔水村党支部书记)作了调查笔录一份,说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被告的下落及女儿周某乙的抚养等情况。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王某因缺席,未对原告周某甲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其证明力应予确认,并可将其作为认定本案待证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案举证、质证、认证等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王某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磐安县玉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现在玉山镇中心小学读书。婚后,因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4月份被告离家外出,一直未回,且至今未有音信。女儿周某乙在被告离家前基本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离家后由原告及其二姐照料并共同生活至今。2009年4月20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7月28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此后,原告仍一直无法联系上被告。2010年4月29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王某经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因婚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双方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而且,被告自2009年4月份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回,且至今未有音信,与原告互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可视为其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女儿周某乙虽随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被告不顾子女利益离家至今未归,且自被告离家后周某乙已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院认为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较妥。但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并享有探视的权利。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女儿周某乙(2002年6月30日出生)由原告周某甲直接抚养成人,被告王某按每月人民币250元的标准自2010年9月起支付抚养费至周某乙满18周岁止(抚养费按年度支付,每年的抚养费限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被告王某对女儿周某乙有探视的权利,原告周某甲应予配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丽琴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人民陪审员 张天德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伟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