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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马俊义。被告高某甲(曾用名刘军成)。(系原告刘某之兄)。第三人高某乙(曾用名刘卫)。(系被告高某甲之子)。委托代理人刘保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甲及第三人高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爱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