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高某。被告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牟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海港小区55号楼305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号)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牟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海港小区55号楼305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号)办理抵押、转让、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项延永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晨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