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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延三与李先贞、李林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三,李先贞,李林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李延三,男,194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守福,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贞,男,194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林鲁,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延三与被告李先贞、李林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延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