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延三与李先贞、李林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三,李先贞,李林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李延三,男,194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守福,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贞,男,194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林鲁,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延三与被告李先贞、李林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延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