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村信用社与王仕相、李丹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村信用社,王仕相,李丹坤,王坤耀,王坤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村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杜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丕富,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仕相,男,195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胶州市。被告李丹坤,男,1952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胶州市。被告王坤耀,男,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胶州市。被告王坤超,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胶州市。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村信用社与被告王仕相、李丹坤、王坤耀、王坤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所列被告住址查找不到被告,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村信用社对王仕相、李丹坤、王坤耀、王坤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