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行执裁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柘城县卫生局与小玲理发店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卫生局,小玲理发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柘法行执裁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马召献,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小玲理发店。负责人赵高产。柘城县卫生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卫职罚决字(201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孙彦峰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