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成勇诈骗罪,李成勇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勇。因本案于200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盛少林。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勇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勇及其辩护人盛少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被告人李成勇伙同陈克(已判)预谋利用可控赌具赌博骗钱,并商定八二分成。随后,由陈克购得遥控器、线路板及2个骰子,并将线路板安装在温州市鹿城区新南亚大酒店935房间的麻将桌背面。同年6月15日深夜,李成勇召集被害人胡某及林某乙、林新某与陈克在装有线路板的麻将桌上采用掷5个骰子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李成勇暗示陈克用遥控器操控骰子的点数以控制赌局。至次日凌晨,李成勇、陈克共赢取胡某人民币630万元,经协商后将赌债减为450万元。事后,胡某先后多次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共付给李成勇、陈克共450万元,李成勇得款360万元。2009年6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成勇为再次向胡某素要赌债而纠集多人,驾车到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706号胡某经营的东升食品店内,强行将胡某拉出店外进行殴打,并砸毁店里的戴尔笔记本电脑、联想液晶显示器各1台(总价值人民币4138元),后因东升食品店员工阻止,李成勇等人逃离现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成勇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项,应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勇辩解,自己与陈克没有预谋利用可控赌具以赌骗钱,陈克在房间里安装线路板控制赌局自己事先并不知情。其辩护人提出:(1)认定李成勇诈赌骗钱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认定李成勇犯诈骗罪证据不足。(2)指控的第二节事实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较妥,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6月,被告人李成勇伙同陈克(已判)密谋利用可遥控的赌具赌博骗钱,并商定八二分成。随后,由陈克购得遥控器、线路板及2个可控骰子,并将线路板安装在温州市鹿城区新南亚大酒店935房间的麻将桌背面。同年6月15日深夜,李成勇召集被害人胡某及林某乙、林新某与陈克在装有线路板的麻将桌上采用掷5个骰子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李成勇暗示陈克用遥控器操控骰子的点数以控制赌局。至次日凌晨,李成勇、陈克共赢取胡某人民币630万元,经协商后将赌债减为450万元。事后,胡某先后多次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共付给李成勇、陈克共450万元,李成勇分得赃款360万元。以上事实,有下列已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成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08年6月份在新南亚大酒店的赌博前大约早一个星期左右,自己找阿克商量,在房间里装个‘东西’(指作弊用的),赢点钱用用。阿克过几天就拿来二个骰子、一块线路板、一个遥控器,这二个骰子由遥控器控制的。自己和阿克讲好赢了钱八二开,自己拿80%。赌博当天中午,自己打电话把阿克叫到新南亚宾馆房间里,阿克把线路板装在了麻将桌的底部。下半夜12点钟后,麻将散了,自己说要到隔壁投‘骰子’玩,胡某和阿德就跟过来,自己和阿克、胡某、忠达、林某甲五人玩骰子。因为遥控器在阿克手里,所以自己和阿克赢面大。胡某越输越多,下注也越来越大。最后根据记起来的帐目算后,胡某欠自己430万、欠阿克200万元。经商议打折,最后和胡某讲好还自己300万元,还阿克150万元。阿克拿20%共90万元。赌好时天已亮了,大家散了后,自己叫阿克过来把线路板拆了拿去处理了。后来阿辉汇钱给阿克后,阿克有70万元给自己。阿辉打给自己一共是280万元,其中有20万元打入自己用忠达身份证开的一张卡里,其他分几次打入自己和老婆的卡里。另外有10万元原先阿克打折打掉的,后阿克不肯,自己叫阿辉把这10万元打给自己。赌好时天已亮了,大家散了后,自己叫阿克过来把线路板拆了拿去处理了。2、同案犯陈克的供述,供认在新南亚赌博前约10余天,李成勇找到自己说排个阵从那批天天在新南亚赌博的菜篮子生意人那里骗点钱用用,自己到平阳一人手里买来骰子、线路板和遥控器。李成勇在新南亚开了好几个房间,自己在其中一个房间的麻将桌底下装好线路板,晚上李成勇带几个朋友过来,大家开始扔掷骰子比点数大小赌博,自己根据阿勇的暗示(脚踢或眼神)用遥控器遥控骰子,最多可翻5番32倍。赌好时天都有点亮了,算起来,阿辉欠自己200万元,欠阿勇430万元,阿勇对自己说折了30万元,也就是说阿辉欠自己170万元。自己离开房间后约一个钟头,阿勇打电话给自己说房间里没有人了,叫自己把东西拿走,自己叫服务员开了门,进房间把线路板拆掉,扔在了附近一个垃圾桶里。赌博后第二天及后几天,阿辉共汇给自己160万元,自己给了阿勇70万元。3、同案犯林某乙的供述,供认自己受李成勇纠集,于2008年6月一天夜里在新南亚大酒店一房间,与阿辉、林新某参与掷骰子赌博,最后阿辉输给李成勇3、4百万元的事实,并供认经李成勇安排,阿辉汇入其卡中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4、被害人胡某陈述,证实2008年6月份李成勇叫自己去新南亚宾馆房间扔骰子赌博,自己和李成勇、林某乙、陈克、阿深等共6个人赌博,自己基本没赢过,共输了630万,都是李成勇和陈克赢,事后自己要求他们打折,说好欠李成勇430万还他300万元,欠陈克200万元还170万。以后自己陆续通过银行卡转账、汇款给李成勇共290万元,给陈克共160万。2009年6月8日李成勇开始又找自己要钱,说自己还欠他150万要还,陈克打折掉的30万也要给他,直到2009年6月26日李成勇带人来砸自己的店。被害人胡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胡某辨认照片,确认陈克、林某乙的身份。5、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赌博当晚,自己和林某乙、胡某、李成勇、阿克在新南亚一房间里扔骰子赌博,胡某坐庄时,李成勇下注就几万几万下,骰子翻倍很大,最大有16倍,最后自己输了7万元欠李成勇,阿辉输了600多万欠李成勇,阿克赢了上百万。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赌博当晚是半夜1点多了,李成勇和胡某还有顺德来房间,李成勇、胡某、林某乙及另2个本地男子一起扔骰子,自己和顺德在旁边看,后来赌大起来,一般一盘就几十万,胡某输了600多万元人民币。后李成勇打折减去胡某180万元赌债,胡某已经把400多万元赌债还给李成勇。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赌博当晚,自己和胡某、李成勇、黄建华等人起先在新南亚宾馆搓小麻将,到了半夜1点左右,李成勇叫胡某去扔骰子,自己和李成勇、胡某到了隔壁房间,房间里已有两个自己不认识的男子在,他们4人开始扔骰子赌博,赌账他们用笔记在纸上。第二天胡某打电话给自己说输了很多钱。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夏季一天,其丈夫陈克让其从陈克的工商银行卡里取款20万元,在水心光华佬骨头煲门口交给一叫阿勇的男子的情况。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蒋某辨认照片,确认李成勇就是接收其替陈克送去的20万元人民币的“阿勇”。7、证人诸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有张工商银行卡交给丈夫李成勇使用的情况。8、622***233银行卡(胡某)明细账,证实该胡某银行卡于2008年6月20日取款人民币100万元,同年8月19日取款人民币108万元。622***235银行卡(李成勇)明细账,证实该李成勇银行卡于2008年8月19日汇入人民币108万元的情况。120***091银行卡(诸某)明细账,证实该诸某银行卡于2008年6月20日汇入人民币100万元,同年6月23日汇入人民币10万元的情况。622***373银行卡(林某乙)明细账,证实该林某乙银行卡于2008年7月9日汇入人民币20万元的情况。622***609银行卡(陈克)明细账,证实陈克于2008年6月16日收到胡某汇入的人民币50万元,同年6月20日,收到胡某汇入的人民币110万元。9、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勘查现场地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南亚大酒店935房间,该房为双人标准房间,在房间内里侧靠南墙摆放着一张正方形的方桌,拿开上方的木板盖,下方是一麻将桌的垫子,掀开垫子是一张正方形桌子正面靠西一侧有2个钻孔,桌子底部4个角落都有被钻过的孔,每个孔距离两边均为28.5cm。新南亚大酒店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酒店935房间的麻将桌,自2008年6月15日以来未曾更换过。住宿登记,证实陈某于2008年6月9日入住新南亚大酒店,6月22日离开。二、2009年6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成勇为再次向胡某索要赌债而纠集多人,驾车到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706号胡某经营的东升食品店内,强行将胡某拉出店外进行殴打,并砸毁店里的戴尔笔记本电脑、联想液晶显示器各1台(总价值人民币4138元),后因东升食品店员工阻止,李成勇等人逃离现场。以上事实,有下列已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成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原先胡某赌博输给自己,打折打了180万元,自己想叫胡某把这180万元还给自己。于是2009年6月26日下午5时许,自己打电话给一安徽人阿兵叫他和自己一起去要账,阿兵说他在葡萄棚一个小店和朋友吃饭,叫自己去接他。随后自己就开着一辆白色别克商务车去带上阿兵及与其一起吃饭的7、8个朋友,然后来到了鹿城路肉联厂胡某的店里,阿辉坐在店里,自己一帮人进店里后自己指着阿辉说就是他,然后自己就出去到店外面,那些阿兵叫来的外地人就把阿辉往外拉,这时阿辉厂里的很多工人冲了过来,大家就跑了。2、同案犯杨龙飞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26日16时许,自己跟着“阿包”还有他的另外7个朋友坐到一辆面包车里,到了鹿城区肉联厂门口,“阿包”说要进去砸一间店,接着他们就都下车去砸店,自己也跟了过去。自己刚一进去就看见一群男子跑过来围着我们就打,混乱中“阿包”和他的7个朋友都跑掉了,只剩下自己被围住没有跑掉。3、被害人胡某陈述,证实2008年6月份一天自己和李成勇、林某乙、陈克等人在新南亚宾馆房间里扔骰子赌博,自己输了630万欠李成勇和陈克,事后打折打掉180万元,自己还了450万元。到了2009年6月8日,李成勇开始又找自己要钱,说自己欠他和陈克共180万要还给他,还说要搞自己难过,杀自己全家,不断地打电话发信息骚扰。直至2009年6月26日16时29分许,李成勇带着7个男子来到自己在鹿城路706号的东升食品店店里,他们一进来就把自己往外面拉,想把自己拉到他们车上,拉到门口被自己的工人看到了,几个工人就冲过来把自己救了下来,李成勇见自己这边的人比他们多,就带着他的人驾着一辆无牌照的白色商务车跑了,他们其中一个人被工人抓住了,接着自己就报了警。自己店里一台19寸联想扬天m4600显示器被砸坏,购于2009年2月9日,价值1000元;还有一台戴尔mini笔记本电脑被砸坏,购于2009年6月6日,价值4500元。被害人胡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胡某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李成勇即其陈述中带人来其店中的“李成勇”。4、证人魏某、冷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26日16时许,突然有8、9个男青年冲到自己工作的鹿城路706号东升食品门市部里,其中一个人用手指了老板胡某说就是他,其余男子就上来将老板胡某按住并好几个人把胡某从门市部里一直拉到外面,这时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在门市部里拿起一根钢筋把桌上的电脑和电话机砸坏,并用脚把办公桌踢了几下就出门,这时门市部工人看见老板被对方按在地上就冲上去解救,对方看我们人多就跑了,但有一个男子被抓住了。魏某、冷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魏某、冷某辨认照片,均确认被告人李成勇就是指着胡某说就是他的男子。5、被砸物品照片及温鹿价认字(2009)第46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联想液晶显示器(型号l197wa)壹个价值618元,戴尔笔记本电脑(型号1210)壹台价值3520元,合计人民币4138元。6、被告人李成勇的户籍证明及其归案经过,证实李成勇的身份,以及2009年7月27日上午9时许,李成勇在鹿城区杏花路8号公馆303房间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的情况。被告人李成勇辩称自己与陈克没有预谋利用可控赌具以赌骗钱,陈克在房间里安装线路板控制赌局自己事先并不知情。经查,李成勇、陈克在侦查阶段对于两人事先合谋利用可控赌具以赌骗钱,以及李成勇叫陈克到新南亚宾馆房间内安装线路板以控制赌局的供述均能相符,足以证实两人预谋诈骗的事实,李成勇现翻供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此外,证实李成勇诈赌骗钱不仅有被告人李成勇本人供述,且有同案犯陈克供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李成勇的辩护人提出认定李成勇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成勇又纠集人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成勇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不当,予以纠正。李成勇的辩护人关于第二节事实的定性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成勇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李成勇的一切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亮审 判 员 丁前鹏人民陪审员 刘丽丽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方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