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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华丽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华丽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厉阳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华丽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锦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国阳。上诉人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9)金婺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金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