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执民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奉化君富外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君富外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浙甬执民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叶芳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奉化君富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法定代表人:黄钧鼎,该××董事长。关于原告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君富外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的(2009)浙甬商外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奉化君富外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41796.69元,判决生效后,因奉化君富外贸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权利人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奉化君富外贸有限公司已经歇业且未参加2009年的年检,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浙甬执民字第485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要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 京 波代理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汤家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