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捕前系本市利民货运部司机。2010年4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陕A×××××号货车沿本市文艺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典医院附近时,适逢被害人麻某由东向西横过马路,被告人王某采取措施不当致车前部将被害人麻某撞倒,后被害人麻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麻某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麻某负次要责任。本案在审理中,被害人麻某的家属自愿放弃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材料、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车辆技术鉴定书、法医鉴定及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人民陪审员 富新红人民陪审员 周 琪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