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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萧某某与金某某、遂昌××纤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某,金某某,遂昌××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922号原告萧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遂昌××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大马埠。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某诉被告金某某、遂昌××纤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金某某、遂昌××纤维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4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金某某、遂昌××纤维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48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