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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K××。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上诉人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威××公司主张因王某某煽动、鼓吹员工参与罢工致使流水线停产,并顶撞、威胁干部和管理人员等行为而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威××公司在原审时所出具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王某某存在上述行为,因此,威××公司辞退王某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应当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4432元,原审计算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威××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许  炎  兴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