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民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执行裁定书-127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号。代表人李月瑾,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东四道巷副*号。法定代表人马彤,该公司董事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工商、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申请人仍享有对本案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337744.5元、利息237589.64元(利息计算至2006年7月17日)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汉行费等债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民字第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