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民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文苑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号金泰丰大厦**层。负责人高然麦,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士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文苑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谷复颖,该酒店总经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文苑大酒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西民三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执行了被执行人30万元银行存款并已支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2009年9月l0日,本院作出(2007)西中法执民字第227-2号执行裁定书,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陕西文苑大酒店可供执行财产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由,依法终结了(2007)西中法执民字第227号案件的执行。2009年11月16日,陕西文苑大酒店自行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履行了20万元。2010年8月3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文苑大酒店达成和解协议:陕西文苑大酒店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偿还50万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免除剩余债务并申请本院终结(2007)西民三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0年9月2日,陕西文苑大酒店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支付了50万元。2010年9月4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2007)西民三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西民三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宏执 行 员 王治水助理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佘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