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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自进与蓝菊花、车成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自进,蓝菊花,车成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梁自进,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菊花,女,194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被告车成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自进与被告蓝菊花、车成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蓝菊花、车成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自进撤回对被告蓝菊花、车成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