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吴某甲。被告翁某。委托代理人翁乙。原告吴某甲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培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翁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1988年10月3日在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墩头管理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吴某乙,现已参加工作,19××××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吴某丙,尚在校读初中,原告曾于2004年出国打工,2010年2月回国,在英国打工期间,原告工资全部交给被告,但被告把原告辛苦赚来的钱乱花,现在还有债务,原告回来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等问题争吵。现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吴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500元。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2、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档案馆出具原、被告结婚登记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之事实。被告翁某答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很深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生育两个女儿,双方为共同养育子女付出了某。原告在外赚钱养家不容易,被告在家也省吃俭用,料理整个家庭并偿还债务及利息,持家也艰难。现原告提出离婚,主要因为原告外面有女朋友。只要原告能回心转意,被告也能原谅原告,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夫妻二人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原告出国打工期间写给被告的若干封书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1988年10月3日在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墩头管理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吴某乙,现已参加工作,19××××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吴某丙,尚在校读初中。原告曾于2004年出国打工,2010年2月回国,原告回国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等问题争吵。现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为共同养育子女作出了某。现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所致。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矛盾,而不应急于使家庭走向解体。现被告表示努力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维系完整的家庭生活,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难以支持。今后,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增加彼此的交流和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要求与被告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培福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梅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