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杰与利辛县广播电视局、利辛县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利辛县广播电视局,利辛县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20号原告:马杰,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利辛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冉兆强职务:局长。。被告:利辛县电视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杰与被告利辛县广播电视局、利辛县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杰于201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杰负担。审判长 雷 晨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