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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恒钦。委托代理人邓义,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静安路1号万科城市花园98栋1座4楼。法定代表人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案中,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