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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三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xx与被告石家庄xx快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石家庄xx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三初291号(2010)新民三初字第xxx号原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石家庄xx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原告张xx与被告石家庄xx快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xx快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2009年7月份,原告应招到石家庄xx快递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xx电子城快递员,在工作的时间拖欠了原告的工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原告2010年4月、5月、6月和7月半个月的工资,共计4745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所有工资。被告石家庄xx快递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原告应招到被告石家庄xx快递有限公司工作,其从事的工作为快递员,负责分理邮件。2010年初,被告石家庄xx快递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后陆续不再对外进行业务,2010年4月、5月、6月和7月未支付原告工资。2010年7月21日经被告公司三股东(张x、甄xx、刘xx)核对,共欠原告工资5495元,为其书写了欠款证明一张,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495元。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出具的被告三股东所书写的欠条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资54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xx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xx工资54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许 瑜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淑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