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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川法执字第971-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路荣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法执字第971-3号异议人张杰。申请执行人路荣刚。被执行人杜希彬。被执行人杜希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荣刚与被执行人杜希彬、杜希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25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杜希彬所有的位于淄川区某商住楼一套(房产证号:张店区字第04-0009***号)。2010年8月11日案外人张杰向本院提出异议,称2010年1月日与杜希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支付价款后杜希彬将产权证交付于我。只是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与杜希彬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钱房两清,该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我。法院查封此房错误,请求解除查封。并提供相关证据。经听证查明,被执行人杜希彬所有的位于淄川区某商住楼一套(房产证号:张店区字第04-0009***号)。1997年3月15日、2007年4月20日等时间被执行人杜希彬向申请人路荣刚借款时将该房产证抵押给了申请人,并将该产权证书交给申请人持有至今。2009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路荣刚与被执行人杜希彬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杜希彬必须于2010年元月30日前还借款22万元。如到期违约即将房产,证号:淄川字第04-0009***以22万元转卖给路荣刚,立即生效。届期未还款,申请人起诉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0年3月5日本院(2010)川民一初字第96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该房屋。2010年1月1日被执行人杜希彬及其妻子阎秋菊又与异议人张杰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将该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异议人。协议第五条规定“卖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视为交接双方签字生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希彬所有的位于淄川区某商住楼一套(房产证号:张店区字第04-0009***号),虽经抵账转卖或买卖转让,但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转让手续。因此,本院查封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异议人和本案申请人手中均持有相同证号的该房屋原始房产证,说明该两房产证至少有一个是假的,异议人应通过行使实体诉权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异议人张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林审判员 宋作岩审判员 武建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翟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