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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甲、黎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甲,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周甲。申请人:黎某某。申请人周甲、黎某某要求宣告周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甲、黎某某诉称:被申请人周乙系申请人之子,2005年8月22日上午,周乙在象山县石浦镇对面山码头其父周甲船上玩耍时失踪,经石浦镇边防派出所以及相关部门、家人等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有四年,请求判决宣告周乙死亡。经查,周乙,男,199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原住象山县××××室,于2005年8月在渔船上玩耍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象山县石浦镇檀兴渔村村民委员会、象山县公安局石浦边防派出所均已作出关于周乙于2005年8月失踪的书面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9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周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乙于2005年8月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仙方审 判 员 戴 鸣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时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