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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招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苏英与被执行人周兴香、周兴荣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苏英,周兴香,周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张苏英,女,1940年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被执行人:周兴香,女,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被执行人:周兴荣,女,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苏英与被执行人周兴香、周兴荣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