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招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苏英与被执行人周兴香、周兴荣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苏英,周兴香,周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张苏英,女,1940年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被执行人:周兴香,女,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被执行人:周兴荣,女,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苏英与被执行人周兴香、周兴荣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