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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蒋志法与岑周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50号原告:蒋某某。被告: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岑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