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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0-09-18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与浙江旺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浙江旺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66号原告: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6966号。法定代表人:傅伯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汉明。被告:浙江旺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丁栅镇振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乔顺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旺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