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郎水福与海宁铿锵服饰有限公司、曹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水福,海宁铿锵服饰有限公司,曹铿,汤伟明,张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商初字第570号原告:郎水福。被告:海宁铿锵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铿。被告:曹铿。被告:汤伟明。被告:张宏清。原告郎水福为与被告海宁铿锵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铿锵公司)、曹铿、汤伟明、张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郎水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铿锵公司、曹铿、汤伟明、张宏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郎水福起诉称:铿锵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向郎水福借款60万元,言明2008年3月31日归还,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由曹铿、汤伟明、张宏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后,郎水福多次向铿锵公司、曹铿、汤伟明、张宏清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铿锵公司立即归还60万元;二、铿锵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铿锵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四、曹铿、汤伟明、张宏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郎水福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担保书原件各一份,证明郎水福与铿锵公司、曹铿、汤伟明、张宏清就本案借款本金、违约责任、保证责任及管辖等事项做出的相关约定的事实;2、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原件一份,证明郎水福将60万元打入曹铿账户的事实。被告铿锵公司、曹铿、汤伟明、张宏清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郎水福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郎水福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2月1日,郎水福与铿锵公司、曹铿、汤伟明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铿锵公司向郎水福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铿锵公司必须按时还款,否则愿意承担违约金10万元。若铿锵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借款、违约金及由此起的一切费用由曹铿、汤伟明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二年。本协议一式四份,郎水福、铿锵公司、曹铿、汤伟明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也作借款凭据,四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铿锵公司借到人民币6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铿锵公司不再另行出具借据。同日,汤伟明出具给郎水福担保书一份,担保书载明:铿锵公司向郎水福的借款60万元及违约金和因延期还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本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二年。2008年2月2日,郎水福打入曹铿帐户60万元。本院认为,郎水福与铿锵公司、曹铿、汤伟明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张宏清出具的担保书均合法有效,郎水福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铿锵公司未依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曹铿、汤伟明、张宏清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郎水福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宁铿锵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郎水福借款600000元;二、被告海宁铿锵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郎水福违约金100000元;三、被告曹铿、汤伟明、张宏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海宁铿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曹铿、汤伟明、张宏清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徐连子人民陪审员 王春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