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某、叶某与被告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民间与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叶某与被告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民间,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俞某。被告:陈某。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398377),住所地:富阳市××春街道湖塍村。法定代表人:陈某。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原告叶某起诉称:被告陈某于2008年7月29日向原告叶某借款100000元,当日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于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2009年1月28日前归还,月利率2%,并由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被告陈某出具借条一份。事后被告陈某未归还分文,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亦未尽担保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7170元;二、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叶某某告费300元。原告叶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陈某于2008年7月29日向原告叶某借款100000元,约定:2009年1月28日前归还,月利率2%,并由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公告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叶某为实现本案债权,已花去公告费300元。被告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合法,其证明的内容与本案的事实有关,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7月29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叶某借款100000元,当日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2009年1月28日前归还,月利率2%,并由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被告陈某出具借条一份。事后被告陈某未归还分文,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亦未尽担保责任。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另查明,原告叶某为实现本案债权已花去公告费300元。本院认为:叶某与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除利息约定高于法律规定以外,其余部分有效成立。被告陈某至今尚欠原告叶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由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对该本息承担连带担保,有担保借款合同、借条各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为凭,应予认定。现被告陈某未能按约及时还本付息,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也未尽担保责任,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叶某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并要求由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对该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将依法取得向主债务人陈某追偿的权利。被告陈某、富阳××××花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归还原告叶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7170元,合计1371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陈某追偿的权利;四、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叶某某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3元,由被告陈某承担,由被告富阳××××花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审 判 长 楼雁鸣审 判 员 黄韦卿人民陪审员 张荣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鑫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