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孙某某、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孙某某,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820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杰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