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天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孙某某、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孙某某,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820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杰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