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刘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恒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诸暨市枫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一般,从2004年上半年开始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而被告经常赌博而吵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但未果。后被告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刑,这更加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09年6月起诉离婚,但未成。现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诸暨市枫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从2007年起因被告参与赌博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07年11月23日,原告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告出狱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又出现裂痕,为此被告出具了保证书等书面材料。2009年1月12日,被告也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原告曾某请离婚,但未成。此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夫妻分居至今。2010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证1份,已生效的本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1份以及原告相关庭审陈述可予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相识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虽较好,但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因故出现裂痕,原告刘某曾于2009年6月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本院判决被驳回诉请,但此后原、被告夫妻仍未能和好,夫妻分居至今已满1年,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中途退庭,原告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另行处理,并无不当。被告张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鉴于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故可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灵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