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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9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922陈连生与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生,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922-2号原告陈连生,男,1953年5月1日生,汉族,系苏州市金阊区建兴钢模租赁站业主,住苏州市金阊区。法定代表人周剑笛,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声锡甘路。法定代表人阙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磊,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生诉被告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