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德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0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建,曾用名张得见,男,1975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长葛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日被抓获,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张德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张德建驾驶浙D×××××号中型普通货车,沿慈溪市中横线自西向东行驶至41KM﹢100M(慈溪市长河镇地方)处,遇徐某骑自行车沿长七线人行横道附近自北向南横过道路时,未减速让行,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与徐松娥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徐某系颅脑外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德建驾车逃逸,至当晚20时许被民警抓获。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德建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2010年7月3日,被告人张德建方向死者近亲属预付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过磅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赔偿凭证及收条、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张德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毛 益 科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